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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刘洪滨(斌)”在网上火了 网友:出来给个说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2017-10-04 20:03:22  阅读:6923 来源:新浪科技 作者:阿兰

一名身兼多个身份的“专家刘洪滨(斌)”在网上火了。在电视节目中,她是苗医传人,又是蒙医传人,且身兼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

一名身兼多个身份的“专家刘洪滨(斌)”在网上火了。在电视节目中,她是苗医传人,又是蒙医传人,且身兼中华中医医学会镇咳副会长、东方咳嗽研究院副院长等数职,偶尔还客串北大教授;她频频亮相各大卫视,推销各种“神药”。数年间,她以权威身份打包票解决的疾病包含咳嗽、糖尿病、痛风、祛斑、心脑血管疾病、失眠等各种疑难杂症。

在引起人民日报官微和众多网友之后,北大等多个机构声明称本机构“查无此人”,而据记者从北京市卫计委获悉的消息,北京市中医管理局也已查实“无此人”。

一个“查无此人”的人,却真实地存在。在一个电视购物短片广告中,刘洪滨宣称“给骨头吃药,是过去皇上用的,可以修复骨洞,每天3块钱,就可以康复风湿骨病”;而在另一档电视节目中,刘洪滨以“北大专家”的身份“明确地告诉大家”,“从根本上治好糖尿病不是什么难事”,吃某药一盒就可“再生胰岛细胞,恢复胰岛功能”……显然,“专家刘洪滨”不但真实地存在着,而且已经挑战公众的常识和智商达数年之久。

“专家刘洪滨”当然不可能真的“查无此人”,不但她个人需要现身,而且其背后的利益链也必须浮出水面。媒体曾经联系过刘洪滨推销的某种药品的生产企业,企业负责人称,一个代理商希望销售药品,“随后,该代理商在北京找刘洪滨拍摄了相关宣传视频,开始运作”。显而易见,制作并在各种平台传播虚假药品广告,并不是“专家刘洪滨”一个人在战斗,她的背后是一个利益体。

根据《广告法》和《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疗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团体、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这意味着,刘洪滨宣称的所谓“北大专家”等身份即使是真的,那些“神药”广告也已经违反了法律,更何况现在多家机构证实根本“查无此人”?由于刘洪滨利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推销“神药”数年,假若其个人从中获利较大,实际上已涉嫌诈骗犯罪,因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即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

涉嫌违法的当然还不止刘洪滨及其背后的利益体。法律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平台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而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的要求,药品广告的发布更有着严格的程序和标准。对照类似法规,回想“专家刘洪滨”这么多年肆无忌惮挑战公众的常识和智商的情景,疑惑油然而生:说好的平台责任,说好的监管部门责任呢?

并非所有部门都没有尽到监管的责任。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经将刘洪滨参与的广告通报为违法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一些参与播出节目的电视台也曾经受到过处罚。但是此地在处罚,彼地照播不误,更有内部人士披露,“风头紧了,停一停,过段时间改头换面又来了。”虚假医疗药品广告乱象频发,显然与这种松弛的监管模式有关。

“专家刘洪滨”“毁人不倦”数年,现在终于火了,因为公众对虚假医疗药品广告乱象已经忍无可忍。在公众的质疑和愤怒之下,有关各方需要依法尽到自己的责任自不待言,身处互联网时代,似乎还应该与时俱进地革新监管思维和监管模式。在各地建立信用体系的过程中,“专家刘洪滨”及其背后的利益体却为何没有进入“黑名单”?广告内容已经被一个地方的监管部门判为违法,执法信息何以不能异地兼容,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难道是各自为政的“信息孤岛”?

“专家刘洪滨”,网友喊你出来给个说法。